最新發布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2023)》與《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試行)》(2017)對比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2023)》 |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試行)》(2017) |
本指南所指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是礦業權評估機構及其礦業權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礦業權評估準則,遵循評估原則,為委托人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提供評估服務,并出具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 本應用指南適用于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評估,包括以協議方式,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或以其他方式出讓礦業權所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評估,以及相關規定中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評估。 |
| 1定義 1.1礦業權出讓收益。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礦產資源所有權,將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而依法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1.2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是指礦業權評估機構及其礦業權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礦業權評估準則,遵循評估原則,對約定評估礦業權在一定時點的礦業權出讓收益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
1基本要求 1.1開展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礦業權評估準則。 1.2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業務,應當由委托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選擇礦業權評估機構承擔。礦業權評估機構應當依據其與委托人簽訂的評估委托合同約定的評估事項、相關具體要求以及礦業權出讓收益相關規定確定評估基本事項與相關評估參數。 1.3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礦業權價值評估專業礦業權評估師承辦;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由承辦該項業務的礦業權價值評估專業礦業權評估師簽字蓋章并加蓋礦業權評估機構印章。 1.4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披露評估結論僅供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金額時參考使用,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際確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金額不必然相等。 1.5本指南規定的事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 2基本要求 2.1開展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業務,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礦業權評估準則。 2.2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業務應當由委托人依法選擇礦業權評估機構承擔。 2.3礦業權評估機構開展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礦業權評估師承辦,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礦業權評估師簽章并加蓋礦業權評估機構印章。 2.4本應用指南規定的事項,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
2委托人 委托人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 3委托人 出讓礦業權涉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委托人原則上為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其他情形涉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依據業務實際情況依法確定委托人。 |
3評估基準日 3.1評估基準日應當由委托人依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3.2評估基準日一般為月末,表述方式為××××年××月××日。 | 4評估基準日 4.1評估基準日應由委托人依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4.2評估基準日一般為月末,表述方式為××××年××月××日。 |
| 5評估目的 5.1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收益評估目的是為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底價提供參考意見。 5.2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收益評估目的是為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提供參考意見。 5.3其他情形的,出讓收益評估目的依據業務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
4評估對象與范圍 4.1評估對象為探礦權、采礦權以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相關的權益等。 4.2礦業權評估范圍一般包括下列要素: 4.2.1探礦權:勘查項目名稱、地質勘查階段、勘查礦種、勘查(區)范 圍,礦產資源儲量估算范圍、類型及數量等。 4.2.2采礦權:礦山名稱、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生產規模、礦區范圍(含開采深度)、礦產資源儲量估算范圍、資源儲量類型及數量等。 | 6評估對象與范圍 6.1評估對象為探礦權、采礦權,包含擬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6.2礦業權評估范圍一般包括下列要素: 6.2.1探礦權:勘查項目名稱、地質勘查階段、勘查礦種、勘查(區)范 圍、礦產資源儲量估算范圍、資源儲量類型及數量等。 6.2.2采礦權:礦山名稱、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生產規模、礦區范圍、礦產資源儲量估算范圍、資源儲量類型及數量等。 |
5評估依據 評估依據包括法律法規、經濟行為、礦業權權屬、評估參數選取依據等。 5.1法律法規依據。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國家、行業相關規程規范等技術標準,礦業權評估準則等。 5.2經濟行為依據。包括評估委托合同書(評估委托書)等。 5.3礦業權權屬依據。包括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劃定礦區范圍批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等。 5.4評估參數選取依據。包括稅費政策文件、相關專業報告、礦業權有償處置相關資料及收集的市場公開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有關資料。相關專業報告通常包括后續地質勘查設計、地質勘查文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山設計文件、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土地估價報告等。
| 7評估依據 評估依據包括法律法規依據、經濟行為依據、礦業權權屬依據、評估參數選取依據等。 7.1法律法規依據。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國家、行業相關規程規范等技術標準,礦業權評估準則等。 7.2經濟行為依據。包括評估委托合同書(評估委托書)等。 7.3礦業權權屬依據。包括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劃定礦區范圍批復,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等。 7.4評估參數選取依據。包括稅費政策文件、相關專業報告、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礦業權有償處置相關資料及收集的市場公開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有關資料。相關專業報告通常包括后續地質勘查設計、地質勘查文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山設計文件、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土地估價報告等。 |
6評估實施過程 6.1應當按照礦業權評估程序規范的基本要求,結合選取的評估方法,實施具體評估程序。礦業權評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簽訂評估委托合同書、編制評估計劃、盡職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編制和出具評估報告、工作底稿歸檔。 6.2評估委托合同書中應明確委托人、評估對象與范圍、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評估年限、評估費用等評估業務事項。 6.3開展盡職調查時,應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特殊要求或者因為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開展的除外,但應在報告中予以披露。 6.4出具評估報告前,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6.5出具評估報告時,應當取得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評估報告統一編碼,并按有關規定提交委托人。 | 8評估實施過程 8.1按照《礦業權評估程序規范》的基本要求,結合選取的評估方法,確定并實施具體評估程序。評估程序一般包括: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簽訂評估委托合同書、編制評估計劃、盡職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編制和出具評估報告、工作底稿歸檔。 8.2評估委托合同書中應明確委托人、評估對象與范圍、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等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8.3開展盡職調查時,應根據評估項目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 8.4收集評估資料時,應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 8.5出具評估報告前,應對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8.6出具評估報告時,應向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取得評估報告統一編碼,并按有關規定提交委托人。
|
7評估方法 7.1評估方法。下列評估方法可以應用于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 (1)收益途徑評估方法:折現現金流量法、收入權益法; (2)成本途徑評估方法:地質要素評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 (3)市場途徑評估方法:可比銷售法、單位面積探礦權價值評判法、資源品級探礦權價值估算法。 7.2評估方法的選擇。 應當根據實際勘查程度或開發階段、資源儲量估算情況、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和礦山生產規模,結合各評估方法的使用前提與適用范圍和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選擇恰當的評估途徑及其對應的評估方法。 7.2.1普查探礦權。 (1)未估算資源量的普查探礦權,原則上應選取勘查成本效用法。但屬于勘查空白地或者投入少量地質工作的情形,應選取單位面積探礦權價值評判法。 (2)估算資源量的普查探礦權,原則上應選取地質要素評序法。但屬于對于估算資源量較多的情形,應選取資源品級探礦權價值估算法。 (3)對于煤、磷、鐵、鋁土礦等賦存穩定的沉積型礦床的普查探礦權,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不小于10年的,原則上應選取折現現金流量法;不具備折現現金流量法條件時,應選取收入權益法。 7.2.2詳查勘探探礦權和采礦權。 (1)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不小于10 年的,應選取折現現金流量法; (2)不具備折現現金流量法條件的,應選取收入權益法。 7.2.3可比因素可以確定,相關指標可以量化時,應同時選取可比銷售法。
| 9評估方法 9.1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方法包括基準價因素調整法、交易案例比較調整法、單位面積倍數法、資源價值比例法、收入權益法、折現現金流量法和勘查成本效用法。各評估方法適用范圍詳見表 9-1-1。 9.2根據《礦業權評估方法規范》中各種評估方法的適用范圍和前提條件,針對評估對象與范圍的特點以及評估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恰當選擇評估方法,形成評估結論。對于具備評估資料條件且適合采用不同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應當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通過比較分析合理形成評估結論。因方法的適用性、操作限制等無法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可以采用一種方法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只能采用一種方法的理由。 9.3應按照《礦業權評估方法規范》提出的評估方法及其模型使用評估方法。 9.4基準價因素調整法:獲取相應的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在充分對比分析評估對象與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可比因素差異的基礎上,確定可比因素調整系數。 9.5交易案例比較調整法:按照《礦業權評估方法規范》要求,選擇滿足該方法使用條件的、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交易案例;應確定反映評估對象特點的可比因素,且各可比因素之間具有相對獨立性;參照《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有關要求,進行可比因素的確定并計算可比因素調整系數。 9.6單位面積倍數法:單位面積探礦權價值,可以利用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發布的、以及其他途徑取得的距評估基準日最近的低勘查程度單位面積探礦權價值相關資料確定。 9.7資源價值比例法:根據相同礦種,綜合考慮勘查區地質礦產特征、資源品質、開發利用條件、基礎設施條件、礦業市場條件等因素,選擇交易案例,合理分析確定探礦權價值占資源價值的比例;或利用相關統計數據等資料,確定探礦權價值占資源價值的比例。 9.8收入權益法:限于不適用折現現金流量法且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的詳查和勘探探礦權,及不適用折現現金流量法的下列采礦權: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和礦山生產規模均為小型的采礦權;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小于 10 年且生產規模為小型的采礦權;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小于5年且生產規模為大中型的采礦權。 9.9折現現金流量法:嚴格按照折現現金流量法的應用前提條件和適用范圍確定評估方法。相關評估參數應嚴格依據本應用指南和《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等礦業權評估準則的要求進行選取。 9.10勘查成本效用法:涉及各類勘查工作量的取價(費)標準,采用評估基準日適用的、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及其相關單位或其他相關管理部門頒布實施的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或類似價格和費用標準);對暫缺的工作手段預算標準或不適用預算標準,可以參考相關行業預算標準(或類似價格和費用標準)。 |
8評估參數 8.1應當依據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礦業權評估準則等確定。 8.2確定評估參數應當關注: (1)對于稅費類評估參數,應當重點關注相關稅費規定的時效性,計算標準以及計算方法,合理計算相關評估參數。 (2)對于技術規范,應當重點關注技術規范的時效性,完整性,合理確定相關評估參數。 (3)利用相關專業報告確定評估參數,應當關注相關專業報告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應重點關注時效性、合理性、可靠性、完整性,合理確定相關評估參數。 (4)利用市場信息資料確定評估參數,應當重點關注資料來源渠道的真實性、數據的時效性、全面性與可靠性。 (5)利用企業出具的相關說明確定評估參數,應當重點關注說明內容與評估目的的合理性、適用性,并在評估報告完整披露。 8.3主要評估參數 8.3.1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原則上應由委托人按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有關規定確定。 8.3.2資源量。 (1)評估依據的資源量。 應當根據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和生產規模等參數,以地質勘查文件或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為基礎(需要進行評審或評審備案的,應當包含評審意見、備案文件)確定。當地質勘查文件或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按《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1999),委托人應當按自然資源部有關要求進行數據轉換。當地質勘查文件或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按《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2020)編制時,應當關注資源量和儲量之間的關系,相關信息應予以披露。 (2)工業指標。應當選取一般工業指標或經論證批復后的工業指標。 (3)共伴生組分。對礦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組分礦產,凡其綜合開發利用屬于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上允許的,應當與主礦種一起納入評估范圍。 8.3.3礦山服務年限。以資源量為基礎,根據礦山設計文件或設計規范的規定確定。 8.3.4產品銷售價格。 (1)應當根據評估采用的產品方案,選擇能夠代表當地市場價格水平的信息資料,作為確定基礎。 (2)一般情況下,可以評估基準日前3個年度的價格平均值為基礎確定評估用的產品價格。對產品價格波動較大、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較長的大中型礦山,可以評估基準日前5個年度內價格平均值為基礎確定評估用的產品價格。對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短的小型礦山,可以采用評估基準日當年價格的平均值為基礎確定評估用的產品價格。 (3)評估報告中應當對價格確定的依據和過程進行明確披露。 8.3.5相關稅費。增值稅,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企業所 得稅,以利潤總額為基數,按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不考慮虧損彌補及企業所得稅減免、抵扣等稅收優惠。 8.3.6折現率。根據原國土資源部公告2006年第18號,地質勘查程度為勘探以上的探礦權及(申請)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折現率取8%;地質勘查程度為詳查及以下的探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折現率取9%。 8.3.7地質要素評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涉及各類勘查工作量的取價(費)標準,采用評估基準日適用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相關單位或其他相關管理部門頒布實施的地質調查項目預算標準(或類似價格和費用標準);對暫缺的工作手段預算標準或不適用預算標準,可以參考相關行業預算標準(或類似價格和費用標準)。 | 10評估參數 10.1參照《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以及其他指導意見,確定與評估方法所必需的評估參數。 10.2可采儲量應根據礦山設計文件或設計規范的規定進行確定。 10.3評估利用資源儲量。礦業權范圍內的資源儲量均為評估利用資源儲量,包括預測的資源量(334)?。評估利用資源儲量應以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為依據,需要進行評審或評審備案的,應將評審意見、備案文件一同作為依據。 10.4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中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與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基準日不同時,應根據期間動用資源儲量情況,對評估利用資源儲量進行調整。 10.5依國家規定,對于已設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應繳納價款但尚未繳納的,按協議出讓方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評估利用資源儲量估算的基準日以2006年9月30日為準,各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6對礦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組分礦產,凡其綜合開發利用屬于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上允許的,應與主礦種一起納入評估范圍。 10.7生產能力、產品方案、采選(冶)或加工技術指標、固定資產投資、成本費用:按照探礦權、擬建或在建礦山采礦權、生產礦山采礦權、改擴建礦山采礦權資料來源渠道以及資料的可利用性等的不同,參照《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分別處理;應注意相關評估參數選取依據的選擇順序及其協調性、一致性。 10.8礦山服務年限:參照《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按照可采儲量和生產能力估算。 10.9產品銷售價格:參照《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采用一定時段的歷史價格平均值確定。 10.10土地使用權投資或土地費用:按照礦山土地使用方式的不同,分別處理。 10.11固定資產更新投資:房屋建筑物和設備采用不變價原則考慮其更新投資,即設備、房屋建筑物在其計提完折舊后的下一時點(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額初始投資(建設期初始投資);計提維簡費的礦山,采礦系統開拓工程資金以更新性質的維簡費方式計入經營成本。 10.12流動資金:采用擴大指標法或分項估算,并在礦山生產期按生產負荷分段投入。 10.13相關稅費。 10.13.1增值稅,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計算。 10.13.2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資源稅等,根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標準進行計算。 10.13.3企業所得稅,以利潤總額為基數,按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不考慮虧損彌補及企業所得稅減免、抵扣等稅收優惠。 10.14折現率。參照《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相關方式確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11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值的確定 11.1采用基準價因素調整法、交易案例比較調整法、單位面積倍數法、資源價值比例法、勘查成本效用法時,評估計算結果為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值。 11.2采用折現現金流量法、收入權益法時,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值按以下方式處理。 (1)按照相應的評估方法和模型,估算評估計算年限內333以上類型全部資源儲量的評估值,并計算其單位資源儲量價值,其中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不做可信度系數調整。計算單位資源儲量價值時,礦山服務年限超過30年的,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按30年計算。 (2)根據礦業權范圍內全部評估利用資源儲量(含預測的資源量)及地質風險調整系數,估算出資源儲量對應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值。 式中:P—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值 P1—估算評估計算年限內333以上類型全部資源儲量的評估值 Q1—估算評估計算年限內的評估利用資源儲量 Q—全部評估利用資源儲量,含預測的資源量(334)? k—地質風險調整系數 (3)地質風險調整系數(k)取值應考慮礦種、礦床類型、礦床地質工作程度、礦床勘查類型以及礦業權范圍內預測的資源量與全部資源儲量的比例關系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參照表11-2-1。 |
9增列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評估處理 探礦權采礦權增列礦種、增加資源儲量,原則上應當獨立評估,評估結果即為其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值。不能獨立評估的按下列方式計算。 (1)單一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的,新增礦業權出讓收益按下列公式計算。
(2)增列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下列公式計算。 各礦種礦業權評估價值按其銷售收入占總銷售收入的比例分割計算,即:
以上兩式中評估結果為對原礦種和增列礦種進行整體評估的結果。 用各組分選(冶)礦回收率及其銷售收入所占比例作為權重綜合確定。
| 12增列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評估處理 按照《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在采礦權階段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 探礦權采礦權增列礦種、增加資源儲量,原則上應獨立評估,評估結果即為其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值。不能獨立評估的按下列方式計算。 (1)單一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的,新增礦業權出讓收益按下列公式計算。
(2)增列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下列公式計算。
以上兩式中評估結果為對原礦種和增列礦種進行整體評估的結果。 |
10 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退還評估處理 因國家政策調整,需要對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進行退還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評估基準日,以資源儲量為基礎評估計算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按下列公式計算應當退還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2)其他情形,按下列公式計算應當退還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 13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退還評估處理 因國家政策調整,礦業權退出時,需要對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進行退還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評估基準日,以資源儲量為基礎評估計算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還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 (2)其他情形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還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
11評估結論與使用有效期 11.1評估結論應當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評估值。 評估結論應包含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評估值、對應的資源儲量。 11.2委托人對評估結論與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進行比較時,建議進行整體比較。 11.3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評估結果公開的,自公開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評估結果不公開的,自評估基準日起有效期一年。 | 14評估結論與使用有效期 14.1評估結論應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評估值。 14.2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評估結果公開的,自公開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評估結果不公開的,自評估基準日起有效期一年。
|
12評估報告編制出具與披露 12.1按照礦業權評估準則的相關要求,編制出具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 12.2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名稱的主題詞一般包括:勘查項目名稱或礦山名稱、探礦權或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 12.3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對委托人、評估基準日、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范圍、評估依據、評估實施過程、評估方法選擇、評估參數選取、評估結論、評估假設、報告使用限制和特別事項等內容進行完整、準確披露。 12.4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披露以往礦業權有償處置的有關情況。 12.5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披露其他對評估結論使用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 15評估報告編制出具與披露 15.1按照礦業權評估準則的相關要求,編制出具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 15.2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名稱的主題詞一般包括:勘查項目名稱或礦山名稱、探礦權或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 15.3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對委托人、評估基準日、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范圍、評估依據、評估實施過程、評估方法選擇、評估參數選取、評估結論、評估假設、報告使用限制和特別事項等內容進行完整、準確披露。 15.4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披露礦產資源儲量有償處置的相關情況。 15.5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披露其他對評估結論使用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
13附則 13.1按金額征收方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見附錄。 13.2本指南未盡事項,均適用于礦業權評估準則相關規范內容。 13.3本指南自2023年5月1日起執行。 | 16附則 16.1本應用指南未盡事項,均適用于礦業權評估準則相關規范內容。 16.2本應用指南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