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資源廳轉發“自然資規〔2023〕4號”文的變化對比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轉發自然資源部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有關文件的通知》(云自然資規〔2023〕1號) |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 |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增強能源資源保障能力,促進礦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將《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以下簡稱“自然資規〔2023〕4號文件”)轉發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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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礦業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綠色勘查開采等相關規定。 | (一)1.設立探礦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及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 (四)1.設立采礦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綠色礦山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及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 |
二、新立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范圍應符合自然資規〔2023〕4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情形,與已公告廢止或已列入政府關閉礦山的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的,應在礦業權數據清理注銷后方可出讓、登記探礦權采礦權。 | (十一)新立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范圍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請范圍與已設礦業權范圍重疊,申請人與已設礦業權人為同一主體的; 2.油氣與非油氣之間,探礦權申請范圍與已設探礦權重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不影響已設探礦權人權益承諾的;申請范圍與已設采礦權范圍重疊,申請人與已設采礦權人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新立油氣探礦權申請范圍與小型露天開采砂石土類礦產采礦權范圍重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的; 3.油氣與非油氣之間,新立采礦權與已設礦業權重疊,雙方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其中,新立油氣采礦權與已設小型露天開采砂石土類礦產采礦權重疊,或新立小型露天開采砂石土類礦產采礦權與已設油氣礦業權重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了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的; 4.可地浸砂巖型鈾礦申請范圍與已設煤炭礦業權范圍重疊,申請人與已設煤炭礦業權人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 5.已設礦業權已公告廢止或已列入政府關閉礦山名單的。 |
三、首次申請探礦權保留的,應當提交探礦權范圍內已探明可供開采礦體的說明(包含探明礦種、資源儲量估算范圍、資源儲量情況、勘查程度、申請保留范圍等)。其中,申請探礦權轉采礦權,因政策原因需先行申請首次保留的,應按探轉采要求完成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申請保留的,應提交能夠說明情況的相關佐證材料。 | (一)7.首次申請探礦權保留,應當提交探礦權范圍內已探明可供開采礦體的說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內的探礦權首次申請保留,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 8.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延續、保留,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請人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續、保留申請,或者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探礦權人應當提交能夠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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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產業政策、非申請人自身原因等暫不能辦理探礦權轉采礦權登記,探礦權人需繼續延長保留期的,經州(市)、縣(市、區)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繼續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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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公共利益等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符合條件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請探礦權延續。在自然資規〔2023〕4號文件實施前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因政策變化導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不能轉采礦權,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請探礦權延續。 | (一)9.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因政策變化導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不能轉采礦權,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請探礦權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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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不可抗力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公益性重點工程建設、礦業權重疊等其他非申請人自身原因,已設探礦權的部分勘查范圍無法繼續勘查或者轉為采礦權的勘查區域,可在下一次延續時申請將縮減部分抵扣需按規定扣減的面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抵扣;造成探礦權勘查區塊分立的,可以申請探礦權分立,探礦權分立后,不得單獨變更主體,探礦權分立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相關規定。
| (一)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請人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勘查或者轉為采礦權的勘查區域,可憑相關證明文件,抵扣按相關規定需縮減的面積。 |
七、探礦權轉采礦權,礦業權人應當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申請。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含地熱、礦泉水、砂石土類礦產)設置采礦權的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
| (三)1.探礦權轉采礦權,應當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地熱、礦泉水、砂石土類礦產設置采礦權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
八、申請人應在勘查許可證范圍內,根據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中經評審備案的主礦種、共伴生礦種確定申請的礦區范圍和開采礦種,編制開發利用方案,依據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意見和登記機關組織論證形成的礦區范圍合理性論證意見確認礦區范圍及開采礦種,統一編制申報要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 已設采礦權申請變更開采主礦種或增列開采礦種時,按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主礦種、共伴生礦種確定變更(增列)礦種,且不得變更(增列)為礦產資源規劃中禁止或限制開采的礦種。已設采礦權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和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目錄以外的礦種不得相互變更(增列)。 | (三)2.探礦權人根據資源儲量估算范圍、井口裝置、輸油(氣)管線(外輸管線除外)、集輸站、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確定采礦權申請的礦區范圍,經編制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新立采礦登記,并參照《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或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確定出讓的礦區范圍,并根據《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 3.同一礦區范圍內涉及多個礦種的,應當按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主礦種和共伴生礦種確定申請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并對共伴生資源進行綜合利用;對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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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采礦權人在已設采礦權深部、上部開展勘查工作,無須辦理探礦權新立登記,已批準出讓或登記的繼續辦理礦業權出讓登記。采礦權人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深部、上部礦業權出讓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登記。 | (一)3.采礦權人在礦區范圍深部、上部開展勘查工作,無須辦理探礦權新立登記。 |
十、采礦權人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提交與申請范圍一致的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和經評審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當年或上一年度礦山儲量年報(含礦山資源儲量年度變化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無剩余設計服務年限的,可以當年或上一年度礦山儲量年報(含礦山資源儲量年度變化表)確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油氣礦產在探采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產在采礦期間累計查明礦產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采礦權人在申請延續登記前應完成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 (四)5.采礦權延續后有效期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七條確定,有效期應當始于原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截止之日次日。 |
十一、在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準入要求、礦產資源規劃的前提下,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確定證載生產規模。在采礦許可證上標注:“采礦許可證證載規模是擬建設規模,礦山實際生產建設規模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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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以協議出讓方式(含以協議出讓方式新立、擴大勘查開采范圍、變更或增列勘查開采礦種等)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變更主體,應當持有探礦權采礦權滿5年。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符合勘查開采主體資質條件申請人之間、人民法院拍賣或裁定給他人、經礦業權出讓登記機關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資源整合的轉讓變更不受5年限制。 | (二)1.以協議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應當持有探礦權滿5年。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符合勘查主體資質條件申請人之間的轉讓變更可不受5年限制。 (五)3.以協議方式取得的采礦權申請變更主體,應當持有采礦權滿5年。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符合開采主體資質條件申請人之間的轉讓變更可不受5年限制。 |
十三、因不可抗力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公益性重點工程建設、礦業權重疊等其他非申請人自身原因申請縮小勘查開采范圍的,礦業權人應按縮小變更后的勘查開采范圍(由州、市在聯勘聯審和礦山生態環境綜合評估意見中審查確認)統一編制申報要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退出重疊范圍后的礦業權加強監管,確保依法勘查開采,退出到位。 礦業權人原則上應按上述要求備齊資料要件申請縮減礦區范圍和延續登記。因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6個月影響礦山生產建設或建設項目壓覆、整改事項等需要,經采礦權人申請,由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并明確剔除的重疊區內已退出采礦活動且擬縮小變更后礦區范圍不涉及開拓工程、法定義務履行等事項后,可依據原礦區范圍經評審備案的最近一次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縮小礦區范圍后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評審意見等資料,申請辦理采礦權縮減礦區范圍變更和延續手續,給予2年有效期的采礦許可證,并在采礦許可證上注明“變更范圍涉及資源儲量變化的,應在有效期內按證載范圍編制資源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資料并經評審(備案)后申請采礦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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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人民法院將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受讓人應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轉讓變更登記。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已過有效期,人民法院決定繼續執行的,可由受讓人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將探礦權采礦權延續及轉讓變更登記一并辦理。 | (二)5.人民法院將探礦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受讓人應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的受讓人應當具備本通知規定的探礦權申請人條件,登記管理機關憑申請人提交的探礦權變更申請文件和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辦理探礦權變更登記。 (五)8.人民法院將采礦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受讓人應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的受讓人應當具備本通知規定的采礦權申請人條件,登記管理機關憑申請人提交的采礦權變更申請文件和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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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登記機關應按注銷權限清理過期礦業權。在礦業權公告注銷同時,對未按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及使用費的,應按規定向稅務部門移交需補繳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礦山清冊及欠繳費源信息,并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催繳工作。在礦業權公告注銷后,對仍未履行生態修復、地質資料匯交等法定義務的,原礦業權人應繼續履行相關法定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 (十八)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定期清理過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對有效期屆滿前因礦業權人自身原因未按規定申請延續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注銷。公告注銷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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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在勘查開采前,礦業權人應具備環保、林業、用地、水利、安全等相關法定條件后方可實施勘查開采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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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探礦權延續、保留及采礦權延續申請批準時,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的,其有效期始于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次日,并在許可證上注明“本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在xx年x月x日(批準之日)至xx年x月x日(原證有效期截止日)繼續有效”;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已屆滿的,應以批準之日為有效期起始日。 | (一)6.探礦權延續、保留登記,有效期起始日原則上為原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次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請人自身原因,導致探礦權過期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為批準登記之日。 |
十八、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遺失需補辦的,申請人向原證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登記內容應當與原證一致,并注明“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遺失,補發時間為xx年x月x日”。申請遺失補辦時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已過期的,不再補發遺失的許可證,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延續,以遺失補辦資料代替原許可證作為要件,遺失補辦與延續登記一并辦理。 | (十六)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遺失需補辦的,持補辦申請書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原登記管理機關門戶網站公告遺失聲明滿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補發新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補辦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登記內容應當與原證一致,并注明補辦時間。 |
十九、采礦權抵押屬市場行為,由抵押雙方自行協商并承擔抵押風險。采礦權抵押在國有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金融信托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抵押備案,登記管理機關在門戶網站將抵押備案信息進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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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屬自然資源部出讓登記權限的礦種,執行自然資規〔2023〕4號文件規定的申請資料清單及要求外,州(市)級、縣(市、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還應按聯勘聯審和礦山生態環境綜合評估規定出具意見,并按自然資源部審核意見范本出具核查意見。向自然資源部申請探礦權轉采礦權和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事項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核查意見超過6個月的,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重新開展過期原因審查(探礦權采礦權已過有效期的)、聯勘聯審和礦山生態環境綜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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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登記的,申請人可通過縣(市、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服務窗口或云南政務服務網(https://zwfw.yn.gov.cn)提交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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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煤炭轉型升級辦理采礦權登記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國土資〔2015〕32號)、《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支持礦山企業轉型升級工作涉及采礦權延續變更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國土資〔2016〕20號)、《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礦業權涉及各類保護區辦理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國土資礦〔2016〕72號)、《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非煤礦山轉型升級中涉及辦理采礦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國土資〔2016〕188號)、《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修改〈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礦業權涉及各類保護區辦理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的通知》(云國土資廳〔2018〕-49號)、《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國土資〔2018〕59號)、《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國土資〔2018〕60號)同時廢止。本通知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