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價款交了才能抵押貸款?不一定
未全額繳納采礦權價款的采礦權屬具有負債性質的無形資產,但是以抵押貸款為目的的采礦權評估一定要求礦山提供全額價款的憑證嗎?答案是不一定。
①讓我們來看看貴州2014年的文件。
貴州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專題會議紀要(黔煤兼并重組專議〔2014〕4號 總第7號)
2014年6月18日上午,副省長、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副組長王江平在省政府3號樓1104會議室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省政府副秘書長吳勇,省能源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監管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政府金融辦等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會議。會議聽取了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近期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情況的匯報,研究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會議審議的有關事項及解決推進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會議認為, 2013年9月5日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視頻會議召開以來,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各項工作穩步推進,但與省委、省政府確定的2014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目標任務還有一定差距。會議要求,有關產煤縣(市、區)政府和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緊緊圍繞目標任務,明確工作重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一是督促已公示基本具備主體資格企業抓緊編制實施方案,6月30日前經省市縣三級及專家組初審實施方案的主體企業占已公示基本具備主體資格企業的比例要達到85%以上。二是督促公示進入主體企業的煤礦抓緊辦理采礦權過戶手續,6月30日前貴州省礦權儲備交易局和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兼并重組礦權交易鑒證手續的煤礦占全省參與兼并重組煤礦的比例要達到80%以上。三是督促公示基本具備主體資格企業抓緊辦理采礦權過戶手續,6月30日前公告確認主體資格的企業不低于60家。四是督促主體企業抓緊上報2014年度關閉礦井名單,6月30日前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提出今年175處以上關閉礦井名單,2014年底前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力爭提出今年300處關閉礦井名單,并完成175處以上礦井的實質性關閉工作。五是督促主體企業抓緊上報礦井分類處置意見,6月30日前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提出全省正常生產、建設礦井名單,并將總量控制在850處以內。
會議要求,各相關部門必須緊盯關鍵時間節點,突出主要共性問題,分類研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省能源局要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安全監管局等有關單位對全省煤礦狀態進行統計、分類,明確各煤礦礦井狀態,提出分類處置意見。二是省安全監管局要牽頭抓好兼并重組期間煤礦安全生產建設,對分類處置煤礦提出相應的分類安全監管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二部門關于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4〕44號)的實施意見。三是省能源局要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安全監管局、省國資委等有關單位,結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二部門關于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4〕44號)精神,采用混合所有制形式抓緊提出解決盤縣31處地方煤礦與國有大礦礦界重疊問題的方案。四是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高級人民法院配合,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企業兼并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法發〔2014〕7號)精神,對涉法涉訴退件煤礦抓緊研究出臺具體處理辦法。五是由省政府金融辦牽頭,省能源局配合,進一步摸清全省煤礦企業現有融資、資金支持需求等情況,分析存在風險,有保有壓,有針對性地協調省內外金融機構加大對我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金融支持。六是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要牽頭做好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期間相關稅費減免的政策宣傳和督促檢查。
會議經研究,議定事項如下:
一、關于主體企業實施方案批復后采礦權抵押融資的問題。
為支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順利推進,緩解主體企業在兼并重組中資金緊缺的問題,原則同意省國土資源廳辦理主體企業實施方案批復中同意保留煤礦的抵押備案,辦理時不受礦井規模限制,礦業權價款繳納情況不作為前置條件。
二、關于兼并重組關閉煤礦采礦許可證注銷的相關問題。
省國土資源廳要進一步簡化兼并重組關閉煤礦辦理程序,主體企業申請注銷采礦權時,提交注銷申請書和相關關閉文件,并出具承諾書,明確繼續承擔該礦采礦權人未履行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申請采礦許可證注銷時,閉坑地質報告及批準文件、有關地質資料、關閉礦山報告及其他資料地方匯交證明、關閉礦山報告及批準文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及相關費用繳納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采礦權人法定義務履行情況的證明材料等,技術性支撐材料可不作為注銷采礦許可證的前置性要件。
對主體企業尚未辦理完成采礦權過戶手續的煤礦,可由所涉采礦權受讓主體企業在辦理采礦權申請變更時,同時申請注銷。采礦許可證注銷后,原礦區范圍資源被其他主體企業利用的,涉及的地質災害等問題,由獲資源利用的主體企業承擔。地方政府要牽頭負責處理因注銷采礦證造成的后續問題。
三、關于主體企業實施方案批復后相關工作如何開展的問題。
(一)實施方案中保留煤礦擬調整礦區范圍預留問題。
主體企業實施方案批復后,主體企業按照已批復的企業實施方案,需預留礦區范圍的,可集中報件。報件時只需提交實施方案批復和申請文件。省國土資源廳依申請對實施方案中預留礦區范圍進行綜合查重,預留擬調整礦區范圍,防止新設或新調整礦區范圍重疊。
(二)實施方案中保留煤礦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的問題。
主體企業實施方案批復后,主體企業可按照已批復實施方案中保留煤礦預留礦區范圍開展地質勘查等前期工作,但保留煤礦最終確定的礦區范圍以煤礦礦業權設置方案及新換發的采礦許可證為準。
(三)煤礦礦業權設置方案與實施方案工作銜接問題。
為不影響我省煤炭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統一編制工作,對2014年10月底前實施方案已批復的主體企業,省國土資源廳在組織編制煤炭礦業權設置方案中,要按照礦產資源開發科學、合理布局的原則,充分采納主體企業實施方案中擬調整礦區范圍的意見;對2014年10月底以后報批的主體企業實施方案,審批中要把握礦產資源開發科學、合理布局的原則,確保主體企業實施方案符合我省煤炭礦業權設置方案,確需修改礦業權設置方案的,按國家調整礦業權設置方案程序處理(每年1次)。
(四)進一步簡化審批和證照變更辦理程序的問題。
對省能源局等6部門2013年3月下發的《關于印發〈貴州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實施細則〉通知》(黔能源辦〔2013〕120號)中涉及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申請換發等相關內容予以取消,項目審批和其他證照的變更流程及相應辦結時限要求,仍按原文件中簡化審批手續的相關要求執行。
四、關于調整仁懷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規劃的問題。
原則同意調整仁懷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規劃,調整后仁懷市參與兼并重組煤礦41處,規劃保留煤礦17處。仁懷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貴州省赤水河流域環境保護規劃》(2013~2020年)及有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全面推進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流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五、關于公告確認貴州勇能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和貴州中鋁恒泰合礦業有限公司作為我省“四個一體化”兼并重組主體企業的問題。
原則同意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序公示、公告確認已基本具備兼并重組主體資格的貴州勇能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和貴州中鋁恒泰合礦業有限公司作為我省“四個一體化”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并按照煤礦“減半”的原則對以上兩家企業實施方案進行審批。
六、關于貴州拓實能源有限公司參與兼并重組的問題。
原則同意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序將貴州拓實能源有限公司作為我省基本具備主體資格的煤礦兼并重組企業進行公示,同時公示取消貴州省通林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具備兼并重組主體資格。
七、關于貴州金永泰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調整2013年度關閉煤礦名單的問題。
原則同意貴州金永泰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調整2013年度關閉煤礦名單,將原公告關閉的仁懷市長崗鎮建宏煤礦(21萬噸/年)調整為仁懷市壇廠鎮桑樹灣煤礦(9萬噸/年),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原公告進行更正,補充完善桑樹灣煤礦關閉手續,并做好與國家相關部門的對接工作。
八、主體企業實施方案批復情況通報。
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了第二批實施方案批復企業名單(共19家),分別為:貴州萬峰集團礦業有限公司、貴州黔宜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貴州甕安縣龍騰焦化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萬海隆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國源礦業開發有限公司、貴州天仁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藍雁投資實業有限公司、貴州弘達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吉順礦業有限公司、安順盤龍樹集團投資有限公司、貴州馬幺坡礦業有限公司、貴州大西南礦業有限公司、貴州寶光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貴州圖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貴州華瑞鼎興能源有限公司、貴州天健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久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貴州路鑫喜義工礦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貴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省高級人民法院余紅梅,省發展改革委曾亮,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徐榮,省國土資源廳王赤兵,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張劍,省環境保護廳徐恒,省水利廳王金梅,省國資委田景州,省地稅局楊軍,省工商局丁琨,省安全監管局黃小兵,省政府金融辦趙世磊,省國稅局周進新,省能源局胡世延、蘭海平。
分 送: 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副秘書長。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監局,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金融辦,省總工會,省國稅局,中國銀監會貴州監管局,國家能源局貴州監管辦,貴州電網公司,省能源局。
各市(州)人民政府。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發
②但是也有必須的——比如內蒙古
內蒙古采礦權抵押備案申請的基本條件
一、采礦權抵押備案申請的基本條件
(一)礦業權價款已全部繳清,涉及原礦業權價款評估結果僅評估30年動用資源的,應補繳剩余價款;
(二)采礦權權屬無爭議;
(三)采礦權未被法定機關扣押、查封;
(四)采礦權抵押期沒有超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五)采礦權未處于抵押備案狀態或債權人間就受償關系達成協議;
(六)采礦許可證登記生產規模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要求;
(七)采礦權抵押貸款應為經省級以上金融主管部門批準開展的各融資類金融產品;
(八)涉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為轉化項目配置資源的采礦權,轉化項目建設程度要達到自治區人民政府資源配置政策等規定要求,或者采礦權人同意退回未落實轉化配套項目對應的資源量。
二、采礦權抵押備案申請的要件
(一)抵押備案申請書;
(二)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公證書;
(三)采礦許可證;
(四)采礦權有償取得(處置)憑證;
(五)繳清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
(六)基層國土資源局出具的礦業權屬無爭議,不存在關閉、注銷、暫扣、抵押、查封等情況證明材料及相關要件。
三、抵押備案情形
(一)母公司、子公司之間,以一方擁有的采礦權進行抵押為另一方貸款的情形,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時,除提供本通知第二款規定的要件外,增加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并提供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股東名單和公司章程。
(二)股東相同的兩家獨立法人企業之間,以一方擁有的采礦權進行抵押為另一方貸款的情形,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時,除提供本通知第二款規定的要件外,增加兩家獨立法人企業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并提供與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股東名單。
擁有采礦權,同時又獨立或與他人合作設立資源深加工企業的采礦權人,以采礦權為深加工企業抵押貸款的,適用本條規定。
(三)在自治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開展期間,已列入自治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方案的企業,兼并重組主體以被兼并重組主體名下的采礦權進行抵押貸款的情形,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時,除提供本通知第二款規定的要件外,增加兩家企業的兼并重組協議,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自治區批復的兼并重組實施方案,以及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股東名單。
(四)開采規模低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的采礦權不予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
(五)采礦權人進行銀團貸款,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時,除提供本通知第二款規定的要件外,增加債權人間已達成的受償協議,或類似協議。此類抵押在抵押實現時,仍由銀團貸款的牽頭銀行,按照債權人間受償協議中的已有約定辦理抵押實現相關手續。
(六)同一采礦權,先后抵押給不同銀行時,債權人間已達成受償協議的,可分別予以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時,除提供本通知第二款規定的要件外,增加債權人間已達成的受償協議。此類抵押在抵押實現時,應按照債權人間受償協議中的已有約定,確定抵押實現的牽頭銀行,作為債權人代表,辦理抵押實現相關手續。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明確不得抵押財產包括“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尚未繳納或繳清礦業權價款的礦業權并未取得(或完整取得)礦產資源的使用權,其屬于具有“或有負債”性質的用益物權。但當發證機關(代為行使礦產資源所有人權利)同意予以抵押登記時,可以認為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產權明晰,足額價款繳納的憑證不成為抵(質)押為目的的評估業務的前置條件。